党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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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制度
日期:2018-06-20  来源: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施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医院的党务公开工作程序,明确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法、步骤,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密切党群关系,探索并建立起切实可靠、卓有成效的党务公开制度,为医院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卢彦敏   

成   员:王科先  王志余  刘  涛  王永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刘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党支部书记组成。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医院党务公开工作方案。统筹、指导和督促党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需要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关于党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审议或讨论党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党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建立健全医院党务公开相关制度;承办医院党委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三、基本原则

1、依法依纪、客观真实原则。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真实、及时地向党员或群众进行公开,公开内容真实可信,结果客观公正。

2、先党内后党外原则。正确处理和把握党内公开与党外公开的关系,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公开范围,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

3、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党务公开与院务公开相结合,与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相结合,与医疗服务相结合,不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党内民主程度。

四、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党委中心工作。院党委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部署以及贯彻落实情况;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医院党委理论学习计划、党支部学习计划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的检查考核情况;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实施计划及评选表彰情况。

3、党的组织建设。院党委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领导班子建设,召开民主生活会,班子年度考核等情况;党员队伍建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评比表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保障党员权利等情况;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的推荐考察、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监督管理及制度执行等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三重一大”落实、述职述廉及评议等情况;经济责任审计、违纪党员处理等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落实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五、党务公开的程序、形式和时限

(一)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院党委统一制定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限和承办科室。

2、实施公开。日常性公开,依照公开目录,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按照规范程序按时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须经院党委书记审核后公开;特别重大的,由院党委集体审核后公开。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按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3、反馈意见。及时收集党员、群众对公开情况的意见,对收集的意见做出处理或进行整改,并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同时注重运用公开成果。

4、归档管理。对公开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备查。

(二)党务公开形式

1、适宜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会议、党内文件、党内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2、适宜社会公开的,采取党务公开栏、院报、网站、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党务公开时限

党务公开按时限分为固定公开、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党务公开以固定公开为主,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为辅。固定的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需及时公开的热点、难点事项随时公开。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的要求,党务公开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统一安排、统一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为党务公开工作提供支持。

(二)落实责任。党委书记是医院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办主任及各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三)强化监督。医院各级党组织应结合实际,从老干部、普通党员、群众代表中聘请一定数量的同志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负责对医院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建立考核制度。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各支部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每年开展检查考核。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不按规定执行公开、情节严重者,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处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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